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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70万只因用错一个词!违法广告案例简评

2020年06月08日

01

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例简介


当事人通过自有网站发布含有“八达岭孔雀城、京张高铁20分钟到达北京北站、兴延高速45分钟直达北三环马甸桥”等内容的广告,该广告内容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019年1月,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评析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本案中,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八达岭孔雀城、京张高铁20分钟到达北京北站、兴延高速45分钟直达北三环马甸桥”等内容属于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广告法规定。


法条规定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02

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案例简介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将公共绿地宣传为“院子”“私家庭院”“私家花园”,且宣传的“均为电梯直接入户”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3月,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0万元。


案例评析


广告中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本案中,当事人广告中将公共绿地宣传为“院子”“私家庭院”“私家花园”,且宣传的“均为电梯直接入户”与实际情况不符,为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法条规定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03

山西某网络科技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例简介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含有“推荐榜,用户名,投资金额,赚取收益”等内容的广告,未对风险责任承担进行提示或警示,并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9年1月,原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评析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本案中,当事人广告中“推荐榜,用户名,投资金额,赚取收益”等内容未对风险进行提示,并含有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法条规定


《广告法》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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